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東區高先生詢問:住家附近有平交道,常有機車騎士或汽車駕駛人在警鈴響,遮斷器也放下了,卻仍一時貪快大膽闖過平交道;社會新聞常見闖越平交道車卡軌道上動彈不得遭火車撞擊,輕則車輛毀損,嚴重時造成死傷,也造成火車上旅客時間的受到耽擱,甚至前些日子台灣旅遊團前往瑞士旅遊也發生類似情形,究竟闖越平交道有無刑事責任?
答:依據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》第一○四條規定,「汽車行駛中,如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時,應即暫停,俟遮斷器開放或看守人員表示通行後,始得通過」、「鐵路平交道設有警鈴及閃光號誌者,警鈴已響,閃光號誌已顯示,駕駛人應暫停俟火車通過後,看、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,始得通過」,倘未遵守上開規定,刑法評價上可能會認為應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責任。
火車於軌道高速行駛,不允許有外物侵入,如同本案高先生所提,平交道警鈴已響、燈光號誌已亮、遮斷器亦已放下等情況下仍闖越平交道,對行車大眾及路人之生命、身體安全造成危害,倘車輛因此卡在軌道上,極易導致列車出軌而發生嚴重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,均可能依據《刑法》第一八四條第三項因過失致生火車往來危險罪責究辦;若列車緊急煞車得宜,或他人、路人協助及時按下緊急按鈕,始未釀生事故,仍會構成前開罪則處罰。
在實務上案例有發生過行為人對行駛中列車丟擲石塊,會認定仍構成《刑法》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妨害火車行駛安全與毀損等罪責;亦曾發生過在鐵軌上排放石塊,產生嚴重危及火車行駛安全,造成火車出軌或傾覆之可能性,而被究責。
而在火車設計上有所謂「主排障器」及「輔助排障器」,「主排障器」安裝於各型車頭前方,主要功能為排除鐵路行進方向路線上之障礙物,防止防止障礙物侵入車輪下影響行車安全,為第一道防護;「輔助排障器」安裝於「主排障器」後方,左右各一支,主要功能為清除「主排障器」無法排除且在軌道上方之較小型之障礙物,此為第二道防護,縱使如上所述部分情形得以排除障礙,惟在鐵軌上排放石塊已得據論為著手行為,仍構成妨害火車行駛安全未遂罪,故奉勸大家千萬別以身試法。
(作者/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劉修言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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